问题 | 三期鉴定在哪里鉴定 |
分类 |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鉴定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临床诊疗中心所提供的第三阶段医学鉴定工作通常在临床诊疗中心内部开展进行。
此类型的鉴定结果主要以病历记录、出院小结以及其他相关医疗资料为基础撰写而成。 在此过程中,患者有责任妥善现场收集与保存上述材料,并及时向医护人员明确强调医疗资料填写须遵循实际病情情况。 若受害者因伤势需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之同时,宜同步提出关于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这三个方面的司法鉴定需求,如此可实现时间与经济成本的双重节约。 在鉴定工作完毕之后,应向有关各方发放书面报告结论,且须经鉴定人签署确认,加盖学术机构的公章方能生效。 如有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可依据法律法规在限定时限之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请求。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