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院应如何处理发生的医疗事故 |
分类 |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当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遇到或发现一些医疗不良事件(如医疗事故),或可能引发医疗事故的疏忽行为,甚至已经出现了医疗事故争议时,应毫不犹豫地立刻向自己所属科室的负责人报告此事;
而科室负责人同样应有道德责任感,及时并详尽地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汇报相关事宜。 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在接收到这份报告之后,务必立即展开全面深入的调查与核实工作,将查证到的所有相关信息及情况都要原原本本地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清楚,同时也要向每一位患者耐心细致地解释清楚。 2.假如不幸真的发生了医疗事故,我们的医疗机构有责任也必须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该事件的详细情况。 3.请问医院领导们,如果发生以下列举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我们的医疗机构是否需要在最短时间内,即12个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呢?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导致患者生命垂危或可能造成二级以上严重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超过3人以上的人身健康和财产损失;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的其他需要迅速报告的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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