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完全责任如何认定 |
分类 |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关于医疗事故的认定,需满足以下五个核心要素:
1.医疗过失行为人在提供诊疗护理工作过程中必须存在过失; 2.该过失必须发生于提供诊疗护理工作的过程之中,亦包含为此类服务所涉及的后勤保障及管理环节; 3.经判定对患者造成的不良影响必须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即假设造成死亡、残疾以及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者,若未达到上述级别,则不被视为医疗事故; 4.以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联作为判断标准,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联系,则无法判定其为医疗事故。 在涉及多个原因引发同一结果的情形下,应对各因素的原因及其作用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评估,谨慎地作出判定; 5.作为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具备经过考核并得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认可,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身份。 考虑到诊疗护理工作通常需要团队合作,故而有时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也可能为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人员。 二、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对原有的医疗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完全没有责任的归责基准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将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分为四个层次,分别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1.完全责任: 以医疗过失行为作为唯一的诱因,完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 2.主要责任: 医疗过失行为是造成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而其他因素仅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 医疗过失行为在总体引起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所占比例相对较小,而其他因素占主要地位; 4.轻微责任: 医疗过失行为在整体上对医疗事故损害后果所产生的影响非常有限,而其他因素则成为主要的影响因素。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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