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医院如何处理 |
分类 |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遭遇医疗事故,医疗机构需依照相关法规,将事故报告至事发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然而,若出现以下较为严重的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则应在事件发生后的十二小时内马上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 其一,本事故致使患者不幸身亡或有可能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的医疗事故; 其二,该事故引发了三人及以上的人体伤害结果; 其三,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之规定,符合其他特殊情节。 当医疗过失行为已然发生,或者被发现之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皆须迅速采取必要且有效的措施,尽力规避或减轻病人身体健康所受到的损害程度,并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化。 而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到的诸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重要资料,都需要在医患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封存与启封。 值得注意的是,封存的病历资料并非必须原件,复印版亦可,相应的保存责任在于医疗机构。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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