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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卫生监督所对无证行医的个人如何处理
分类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
解答
律师解析:
对经调查认定属实的无证行医行为,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在无证行医场所张贴《公告》。
对违法主体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无证行医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实施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药品器械、罚款等行政处罚。
依法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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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2:0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