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案结果需要给报案人吗 |
分类 | 损害赔偿-其他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结案的结果并无需向报案人进行公布。
在法律程序之中,结案通知的发放对象往往并非直接面向报案者,而是主要针对那些受到侵害权益的人士。 具体原因在于,在案件画下句号时,将会产生一份送达回执单据,该回执单需由受侵害方进行签字确认,同时在上面还会有所涉违法人员的处罚决定书的编码等关键信息,这便可视为对受侵害方的一种公示或告知形式。 然而,作为被侵害方,他们享有了解和查询案件履行进展状况的正当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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