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错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损害赔偿-其他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伤害时,可以推断出教育机构存在过失;
2.若患者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而遭遇损害,则可认定医疗机构负有责任:(a)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的诊疗规范; (b)隐藏或拒绝对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予以披露; (c)对病历资料进行伪造、篡改或销毁; 3.动物园所饲养的动物导致他人受伤,可推定动物园存在过失; 4.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因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伤害的,可推定其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存在过失(请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5.堆放在地面上的物品因倒塌导致他人受伤的,可推定堆放者存在过失; 6.树木因折断导致他人受伤的,可推定树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存在过失;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导致他人受伤的,可推定施工方存在过失; 8.对于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推定其存在过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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