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快递服务组织和客户之间关于快件丢失或损坏的赔偿事宜,如双方已有明确约定,则应依照该约定执行;若并未有任何协议,则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快递服务组织应当免除当事人此次所委托服务的相关费用,然而,这并不包括保价等其他可能产生的附属费用;(2)针对当事人已购买保价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将按照其所投保价值作出相应赔偿;(3)若当事人未曾购买保价服务的快件遭受损失,快递服务组织应对此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赔偿金额不得超越当事人所支付资费的三倍;以挂号形式寄送信件而发生丢失或者损毁,那么,快递服务组织也会按照原资费的三倍来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