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
住所是指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是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并有长期居住目的的。如果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尚未迁入另一地,又无经常居住地的,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问题 |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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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的内涵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是指基于《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在一些民事诉讼中,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案件。 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上述规定中的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 (5)关于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的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情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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