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职生怀孕班主任有责任吗 |
分类 | 损害赔偿-学校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典》之相关法律规定,凡涉及到学生在校期间怀孕事宜,学校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与否,则须视该学生是否已达法定成年年龄而定。
倘若涉事学生尚属未成年者,那么学校教师以及家长这两位监护人便需各尽其责,尤其在校园环境中,教师无疑肩负着更为重要的使命; 至于其他领域,关乎儿童监护责任的重心则由家长为主导。 然而对于已经步入成人阶段的大学学生而言,他们理应对自身行为的是非曲直及后果有足够的理解和预判能力,故也同样应当对所发生之问题负担起相当大比例的责任。 另一方面,如若学生请求教师暂且保密此事不予通知家长,那么教师失职的责任程度将减轻不少。 然而,一旦后续出现任何问题,即使教师并未因“失职”而直接导致问题发生,其可能所需承担的过失责任依然不可忽视。 在此类事件当中,责任主体实际上涉及到涉事学生及其家长、医疗机构多方因素,因为学生进行手术治疗时往往需要有人签署同意书。 具体而言,若男方在签署同意书之时不幸遭遇意外,那么医疗机构在此过程中的疏漏责任不能被轻易忽视;但假设是由女方签署同意书,医疗机构在此过程中的过失责任自然可免于问责。 同时,男方也必须为其在相关事项上的疏忽或不当行为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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