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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小孩被别人推倒致恒牙受损如何赔偿
分类 损害赔偿-学校侵权
解答
律师解析:
孩子在与同龄同学交往中不幸遭遇侵权,发生了骨折事件。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受害方有权追究施害方及其监护人和所就读学校的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损害进行经济补偿。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需依据当事人之间权责分割的比例,且务必考虑到受伤者的具体损害程度及境况。依照相关规则,若学校未充分履行保护义务,则应对类似事故负责;但是,如若能够证实已竭力履行教育和管理责任,学校将无需承担这部分责任。若骨折病例需接受手术治疗,可通过鉴定程序评估残疾级别,然后依法向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侵害方追偿其造成的损害。受害方家庭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支付孩子的医疗费用(须提供正式发票或收据等票据作为凭证)、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必要的交通出行开支、护理费用(需凭出院诊断书上明确标注的护理需求)、合理范围内的营养支持(参照实际投入的营养费用标准)、住宿费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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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7:1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