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股权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股权分割的原则有:
1.守法原则: 作为公司财产形式之一的股权不得随便转让。 即使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也是如此,同样要受到来自证券法律法规对其在流通方面的限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协商原则: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限制干预原则: 在离婚分割股权时,股东配偶有选择加入股东行列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行使障碍只能是其他股东不允许转让并购买,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审判机关不应硬性剥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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