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幼儿教师拉扯小孩算什么 |
分类 | 损害赔偿-学校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必须依据具体情境来作出公正判断。
对于幼儿教师对幼儿的轻微肢体接触现象,应审慎分析其性质,避免轻易地将其判定为殴打儿童的行为。 原因在于,孩子们毕竟尚未成年,他们的告状与自身的认知发展、道德评判能力以及道德观念的形成息息相关。 此外,家长们也并非幼儿本人,无法单凭幼儿的一面之词,就将教师针对幼儿的轻微身心接触或者日常教育管理活动,简单定性为暴力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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