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募基金政策风险有哪些 |
分类 | 损害赔偿-公共安全 |
解答 |
律师解析:
1.信息不对称现象在私人资本运营领域显得尤为突出,涉及到投资策略制定、资金流转以及项目进展追踪等投资运作及管理全过程,均存在潜在的信息披露不足之嫌。
2.众多私人资本运营产品的高回报率吸引了诸多投资者的关注与加入,尽管设置了高达数百万元的投资购买门槛以保障投资安全,然而,许多投资者却并未发展出与其相匹配的资金增值抗御风险能力。 3.私人资本运营及其基金经理人员均未受任何职业资格证书的硬性规定,故而,各机构基金经理在其管理能力、行业声誉以及市场认可度方面普遍存在较大差距。 4.私人资本运营项目通常由合伙人设立,尽管投资者有专业知识、地域状况及时间精力等多方面制约因素,难以确保对项目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故私募基金面临相对较高的操作道德风险。 5.项目融资作为一项实践经验丰富且专业化程度极高的业务活动,往往超出部分私募基金经理或管理团队所能承受的能力范畴。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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