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有毒食品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规定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乃是指在销售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食品中,所加入的物质为被明确规定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或者,销售者明知销售的食品含有这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仍继续出售。 相关部门要求,对销售有毒食品的事件进行立案调查应当遵照以下标准执行:首先,若发现某些食品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道其中掺杂了这类原料仍予以销售,都必须对此进行立案追责。 其次,使用如盐酸克仑特罗这一类被禁用于饲料及动物饮水中的药品,或使用含有这类药品的饲料来喂养供人类食用的动物,或销售一切被明知是用这类药品或含有这类药品饲料喂养的供人类食用的动物,也应被视为涉嫌犯罪并予以立案追查。 最后,如果有人明知出售的是采用盐酸克仑特罗之类被禁物质或含有此类物质的饲料喂养的动物,却依旧向他们提供屠宰等加工作业服务,或售卖这些动物制品,同样应被认定为犯罪并给予立案追究。 对于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融入食品当中,或进一步销售那些明明知道已经掺有这类有害物质的食品的情况,应对涉事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以罚金; 但当这种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甚至引发了其他严重后果之时,则将被判处为期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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