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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面对食品问题,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分类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所规定,当消费者因遭受食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之食品而导致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其既可向相关经营者主张赔偿损失,亦有权向生产者提出同样诉求。
当接收到消费者此类维权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秉承“首负责任制”原则,立即履行赔偿义务,不得有任何推卸责任或推迟履行的行为。
如若该食品危机系由生产者所致,则在经营者垫付赔偿款后,其有权向实际生产方进行追索责任;
反之,如果问题出现在经营者环节,生产者在承担相应责任并偿清损失后,还有权对相关经营者进行追偿。
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凡发现生产出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或是在出售时有理由认为其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除依法要求赔偿损害之外,还有权要求生产商或经销商支付货款总额十倍或所受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另外,在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情况下,法律视同赔偿金额为一千元。
然而,若食品之标签及说明书上的细微瑕疵并不影响食品安全性,并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效果,此时则可不考虑此类瑕疵因素。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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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0: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