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食品为对象的犯罪罪名有哪些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以食品为主体作为犯罪对象的主要罪名包括:
构成“生产及出售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生产及出售含有毒害物质或对人体健康可能产生严重危害的食品罪”两种。 首先来看“生产及出售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这是指任何人为他们所生产或者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甚至可能因此导致严重的食品中毒事件或者其他严重的食品相关疾病的发生; 其次,“生产及出售含有毒害物质或对人体健康可能产生严重危害的食品罪”则揭示了一种恶性行为模式,即生产商或销售商故意在其产品中加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材料,这样做的目的很显然是为了赚取非法利润。 重点在于这两种情况下,均涉及到(1)违法(2)故意为之(3)商品(4)食品(5)有毒和有害的非食品原材料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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