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宅基地收费标准山东省有哪些规定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计时收费标准:
依据服务时长,收费范围在每小时100至1500元之间; 2.按案件数量计价方式:仅限于无财产纠纷情况,每宗费用在500元至8000元之间; 3.按照争议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收费比例如下: -争议标的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收费比率为4.5%; -每宗案件的最低收费为500元,若低于此金额则以500元为准; -争议标的额在10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收费比率为4%; -争议标的额在50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收费比率为3%; -争议标的额在100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收费比率为2%; -争议标的额超过500万元的,收费比率为1%; 4.对于非本市常住居民,可以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进行收取; 5.对于属于国家级贫困县或自治区级贫困县(包括防城区)的律师事务所,同样可以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进行收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条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第二十条对收回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使用费每年收缴一次,且由村民委员会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第二十二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85%由村集体使用,主要用于村庄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10%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使用,5%由乡镇国土资源所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实行村有乡(镇)代管,专户储存,并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有关村需使用时,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将使用情况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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