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局关于限高人员管理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受到限制消费令管制的人士,他们的消费行为将不得涉及以下几点:
1.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以及轮船二等及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端消费场所均无法继续消费; 3.不可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室内装潢装修房产; 4.不得租赁高级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办公场地; 5.不得购买非生产生活必需品的机动车; 6.不得外出旅行、度假; 7.被执行人的子女禁止就读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 8.禁止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商品; 9.不可乘坐以”G“开头的高速动车组等交通工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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