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帮个人开挂靠公司的油罐车算什么关系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由私人个人所购置的车辆若需要进行货运运营,并且将该车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自愿并严格遵守挂靠单位对于挂靠车辆的管理制度,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在市场中进行业务拓展和运营活动的话,那么在此情况下,雇用的货车驾驶员便可以被视为与挂靠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然而,如果尽管车辆被纳入了挂靠单位的管理体系范围内,但实际运营过程中却并未表现出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参与外部经营活动,也不在挂靠单位的有效管理及支配之下进行运营活动,那么这种情形下,该车辆的运营者与其挂靠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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