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票的时限要求有哪些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经证实确实拥有此种规则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的明文规定第二十六条: “具体负责填制发票的各单位及个人务必要在确信已完成某项经营业务并且相应确认营业收入这一关键节点上着手开具发票。 绝对禁止在未曾发生业务活动的情况下擅自开立发票”。 详细说明如下所列: 1.若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以及委托银行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交易结算,那么应在商品送出后即刻开具发票。 2.若主要采用交款发货的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则须待收款之日立即开具发票。 3.对于那些采用赊销与分期付款结算方式进行交易的企业,其纳税义务则需要在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日期当日履行开具发票的责任。 4.如果是将产品交付他人代为销售,则需要在收到受托人递交的代销清单之日立即开具发票。 5.对于设有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且财务核算统一由总公司管辖的纳税人来说,若是将货物从其中一个分支机构转移至另一个分支机构进行销售目的,同时符合税收法规要求应该征税增值税的情形,应在货物移交之日立刻开具发票。 6.此外,将货物用作对外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是个体经营者,又或者是将货物分配给予公司股东或投资人的情况,都需要在货物移交的当日兑现开具发票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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