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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犯罪分子恶意散发自己私密信息怎么办?
分类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解答
律师解析:
若有发现自身隐私被公开在各大网站上的情况出现在您身上,您作为受害主体可主动寻求网站管理方协助删减相关视频,同时亦可向公安机构进行报案,透过法律手段追究发布视频人员的相应责任。对于广大的网络用户而言,如在使用网络服务中出现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被侵权人有权力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诸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有效措施。
然而,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接收到此种通知后未能作出及时且充分的反应和处理,则将对其扩大的损害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连带赔偿责任。
至于网络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对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益的行为,被侵权人同样享有报警及采取相应维权行动的权利。网络服务提供商需要依据这些通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应对。倘若网络用户采取了此类网络权益侵犯行为,遭到相关信息侵犯的受害人依规享有请求网络服务提供商立即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权利。
最后,除了得到受益人明确表示允许的情况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追求以下行为:
包括以发送手机短信、拨打电话、利用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散发传单等各种形式对他人的私人生活造成滋扰;未经授权便进入并暗中偷窥、拍摄他人住所或宾馆房间这类隐私性较强的场所;蓄意拍摄、实录、公开展示以及监听他人的私密活动;未经许可拍下并注视他人身体的敏感部位;非法获取和处理他人的私人信息;采用其他一切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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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0: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