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管可以不开依据没收东西吗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管部门在收取物品时必须开具相应的凭证;若未能提供该等凭证即视为违法行为,并可据此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申诉。
值得注意的是,城管部门虽然依法享有对涉案物品的暂时扣留权,却须遵循法定程序,派遣至少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在现场仔细清点并记录所扣押物品的具体情况,并且应该向被申请人签发一份详细说明暂扣原因及相关权利义务条款的暂扣物品告知书。 而当被指控方在规定的期限之内足额交付应缴罚款后,方可依照法律流程索回被扣押之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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