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伤残鉴定最晚什么时候做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伤残等级评估的具体时限往往难以简单地给出统一答案,这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斟酌。
通常情况下,待伤害事件导致的身体状况趋于稳定之后便可着手进行伤残等级评估。 对涉及骨骼损伤的病例而言,出院3个月左右的时间通常被视为适宜的评估时机; 而针对涉及神经系统方面的伤害案件,则可能需要等待大约半年之久才具备恰当的评估条件。 然而,作为评估者,我们必须清晰认识到,无论何种类型的伤害,其伤残等级评估的最迟期限都不应超过事故发生之日起满1年这个界限。 值得一提的是,在不同的地理区域以及各类伤害事故中,在处理伤残等级评估问题上可能存在少许差异。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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