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什么情况下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情况,国家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由于申请人在申请保全过程中的错误操作所导致的损害; 其次,源于申请人提供给法院的执行标的物存在错误所引发的损害; 再者,如果是出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个人原因而进行的与其职务毫不相关的行为; 同时,倘若该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 又或者是因为被保全人、被执行人,亦或是依据法院法定程序指派的保管人员私自移动、隐藏、毁坏、转移或拍卖法院已进行保全的财产; 此外,如果是因为诸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抵抗的力量导致的损害后果; 最后,法律明确规定了应不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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