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开感谢信是否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撰写感谢信时,若彼文并无涉及受函人隐私之处,亦或是在取得受函人同意之情形下公开发表,那么便无法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行为;
然而,若所述感谢信内容确与受函人隐私相关,且未经后者同意便将此信内容公诸于众,则须予以警惕,因为这已经触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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