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鉴定眼睛轻伤标准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类伤害为:
由于外在因素引发的青光眼症状,经过医学治疗后,眼部压力仍然无法得到有效控制。 其中,某只眼睛的虹膜已经完全缺失; 另有一只眼睛遭受了严重的视力受损情况; 两只眼睛均出现了中度视力受损问题。 二类伤害为: 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形成、眼球穿通伤、眼球破裂伤,此外,瞳孔括约肌受到损伤导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扩散现象,还可能出现斜视、复视等视功能异常的表现; 睑球粘连也是此类伤害中的一种常见并发症。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2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1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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