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意外伤害保险包括哪些内容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意外伤害保险范畴应当涵盖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外来因素所导致的伤害:所称外来因素,是指对被保险人造成伤害的原因并非源自其自身,而是来自于外部环境的影响。例如,由于机械性碰撞、摔砸、打压等行为,或者因咬伤、烫伤、烧伤、冻伤、电击、光辐射等因素引发的物理性损伤;又或是由于酸、碱、煤气毒剂等因素引发的化学性损伤。这些外来因素必须导致人体表面或内部留下明显的损害痕迹。 2.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伤害:所谓突发事件,是指人体遭受剧烈且突如其来的侵害所产生的伤害。伤害的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且瞬时的关联。例如,交通事故中发生的撞击、高空坠物的砸压等导致的伤害和死亡,皆属突发事件,瞬间即刻完成。 然而,长期处于某种特定环境条件下工作所导致的身体伤害并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例如长期在恶劣环境下工作所引发的职业病,这与突发偶然形成的身体伤害有所不同,前者并不属于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 3.非故意行为所导致的伤害:所谓非故意行为,是指当事人无法预见,也非出于其个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导致的伤害。对于伤害结果属于意外,但原因却非意外的情况,不应视为意外伤害。例如,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导致的身体伤害。对于此类完全可预知并可预防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 4.非疾病因素所导致的伤害:所谓非疾病因素,是指对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害并非源于其身体本身的因素或疾病。例如,骨质疏松导致的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引发的爆发性肝炎,皆属于疾病所导致的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