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直接根据病历鉴定伤残么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这部重要法规中所阐明的内容中,我们清晰地看到,其适用范围主要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涉及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问题。
至于鉴定时机的选择,则主要依据于原发性损伤、并发症、容貌受损程度或组织器官功能性障碍等诸多因素进行考量与区分,每个不同类型的损伤都具有各自的鉴定时间要求。 针对那些较为疑难、复杂的损伤境况,通常在临床治疗结束或者伤势趋于稳定之后展开鉴定工作。 除此之外,在刑事伤情鉴定流程之中,还需经历诸如鉴定委托、受理、初次鉴定以及补充鉴定等一系列环节。 值得一提的是,仅仅依赖病历资料并不足以直接成为伤情鉴定的唯一依据,倘若人们因为侵权行为导致身体受伤,即使缺乏病历记录,同样有权提出伤情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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