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放弃监护权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家事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退出监护权即宣告监护责任人将不再承担针对被监护人权责的监护职责。
具体而言,监护权乃监护人员针对诸如未成年人及精神病患者等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或其行径受限之人士的人身与财产权益享有的监测与维护的法定义务。 此种身份权的设立,旨在于保障无民事行为与受到限制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患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实现对他们权益的系统化管理与保护的法律资格。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法定监护人不得擅自撤销自身的责任,除非能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解释。 按照司法程序的规定,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没有权力主动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 在任何情况下,父母均有权对孩子行使监护权,并需承担起相应的监护人义务。 在未遭受法定原因限制或剥夺之前,父母任何一方都可依法拥有孩子的监护权。 进一步地说,当未成年人无人担任监护人时,下述具备监护能力的人员依次担任监护任务: (一)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 (二)兄弟姐妹; (三)其他愿意担当监护人角色者,且该意愿得到被监护人所在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的认同与批准。 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以下具备监护能力的人员依次担任监护任务: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 (四)其他愿意担当监护人角色者,前提条件是经过被监护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是民政部门的同意许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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