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子多年前丧偶并未与前公公失去联系 |
分类 | 婚姻家庭-家事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丧偶之后,继续维系与亡夫家庭之间的联系,被认为是正常且合理的行为表现。
之所以如此,原因可能包括情感上的依恋难以割舍,对于家庭亲情的每位当事人所面对的情境以及做出的抉择均存在差异性。 然而,只要两位成年人共同有意愿保持当前的联络方式,并且这种交往模式对双方都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便应当得到我们的视为合情合法之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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