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离婚案中怎样证明对方为过错方 |
分类 | 婚姻家庭-同居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争议的庭审之中,若要证实配偶的不当行为,应注重把握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其一是夫妻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非法同居的事实; 其次是对配偶施行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亲属的违法行为; 再者存在长期参与赌博或吸食毒品而屡次戒不掉的不良习惯; 最后一种则是由于感情不合导致分居满两年以上的状态。 为了增强说服力,上述事实均需要投入充分有效的证据以证明,例如各类照片、录像素材、报警记录、证人证言以及其它书面证据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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