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父母子女和养父母子女的区别 |
分类 | 婚姻家庭-收养赡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它们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前者是基于合法正式的领养手续所确立的亲子关系;而后者则是由于母亲再婚,或者父亲再娶的形成所导致的。 其次,从收养关系确立的那一刻开始,养父母子女便产生了法律认可的血缘亲属关系(拟制亲);相比较而言,在后续扶养关系形成之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才建立起拟制亲关系。 只有当继父或继母在长达三年以上的时间里承担抚养继子女的责任,或者继子女做出相应回报并履行赡养继父母的义务达到相同年限时,他们之间的扶养关系才能真正形成。 因此,在没有确立扶养关系的情况下,他们之间依然只是无权利义务的姻亲关系。 然后,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往往随着解除收养关系而终止。 然而,一旦继父或继母和继子女间的扶养关系得以确立,那么这一权利义务就不会被简单地解除。 即便出现生母或生父再次结婚这样的情况,继子女仍需继续履行对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 最后,如果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始终未曾形成扶养关系,那么当生母选择离婚并回归家庭时,或是生父同样选择离婚离开原家,继父或继母便会与继子女间的继亲关系消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形成了抚养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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