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养孩子条件 |
分类 | 婚姻家庭-收养赡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为领养条件的详细说明:
1.无生育子女。 这意味着,您将被视为既没有亲身拥有子女,也没有养育过或受过继子女。 2.具备抚养及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 这一项要求,是为了确保您享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在身体健康状况、思维智慧度、经济收入水平、个人品德品行以及教育子女等各个方面,具备完整的监护和教育养子/女的责任。 3.确保自身身体状况良好,未患有医生所诊断出的不利于进行儿童抚养的病症。 4.您需要满足至少年满三十岁这条规定。 若领养的决定由夫妇共同做出,那么双方必须同样年满三十岁且意见统一。 另外,对于有法定婚姻关系的人士来说,仅能在得到配偶同意的前提下领养儿童;无配偶男子领养女子的话,领养人与被领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需达到四十岁以上。 至于领养直系血亲之外的未成年人,只要符合“生父母因特殊原因无法承担抚养责任”、“领养人和被领养人之间的年龄差额不得超过四十岁”以及“被领养人年满十四周岁”这三个条件即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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