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嗣和过继的区别 |
分类 | 婚姻家庭-收养赡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立嗣和过继的区别有:(1)前提条件不同:立嗣限于男子无子的情况下,视为无后,家业无人继承为不使之流失,遂立同族子侄为嗣,女子不能立嗣,也不能立同族女性后辈为嗣,而收养关系中,无子女是收养的条件之一,被收养人不限男女均可。(2)目的不同:立嗣的目的,是传宗接代,继承家业完全是为了无子一方的利益,而收养关系则首先是维护被收养人的利益,以有利于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人为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一千零九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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