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领养难民儿童 |
分类 | 婚姻家庭-收养赡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领养难民儿童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需要准备好收养子女的申请书、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具有抚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材料,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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