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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130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基石,而作为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前提,是每股所代表的资本量相等,否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便毫无实际意义。这里的“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是有条件的,是建立在“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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