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判给女方还有权利继承父亲的财产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孩子判给女方后,依然拥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这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亲子关系的不可变更性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天然的血缘纽带,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只是改变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方式,无论孩子最终由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其与父母双方的亲子关系始终存在且不会改变。 比如,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离婚家庭的孩子,虽然在日常生活中跟随母亲生活,但在情感和血缘上,与父亲的联系依然紧密。 父亲依然是孩子的父亲,这种基于血缘的亲子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会因为法律上抚养权的判定而消失。 所以,即便孩子判给了女方,从亲子关系的角度来看,孩子与父亲的关系依旧如初。 二、法定继承权的明确规定 在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中,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里所指的子女范围广泛,涵盖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孩子作为父亲的亲生子女,只要父亲没有通过订立有效遗嘱的方式明确排除孩子的继承权,那么孩子就依法享有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利。 例如,若父亲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孩子作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参与遗产的分配。 综上所述,抚养权的归属并不会对孩子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产生影响。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后,孩子小静判给了小李。后来小朱去世,小朱的其他亲属认为小静已判给小李,不应继承小朱财产,双方就小静能否继承小朱财产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亲子关系的不可变更性来看,小朱与小静的亲子关系基于血缘纽带,不会因离婚和抚养权归属而改变,即使小静判给小李,她与小朱的亲子关系依旧存在。 2、按照法定继承权的明确规定,小静作为小朱的亲生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只要小朱未立有效遗嘱排除小静的继承权,小静就依法享有对小朱遗产的继承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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