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孩子的探望权属于谁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探望权的定义
探望权,简单来说,就是在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探视自己子女的权利。 也就是说,一旦夫妻离婚,那个不直接照顾孩子生活的一方,是依法享有探望权的。 这是为了保障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联系,即使婚姻关系解除,亲子关系依然存在。 二、探望权的行使安排 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以及时间,首先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比如,双方可以心平气和地商量,约定每周探望孩子几次,具体在每周的哪几天、几点,以及在什么地点进行探望等。 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那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判决。 三、不协助探望的处理 要是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配合、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那么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的义务。 要是对方的行为非常过分,严重阻碍了探望权的正常实现,这种情况下,对方是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的。 四、探望权的限制与恢复 此外,探望权的行使必须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要是有一方在探望子女的过程中,做出了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暂时中止其探望权。 而当中止探望权的相关事由消失之后,经过相关程序和审查,应当恢复这一方的探望权。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后,小李获得孩子抚养权。小朱要求探望孩子,双方就探望时间、方式协商不成。后小朱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探望安排,但小李不协助。小朱再次起诉,且小朱探望时曾让孩子接触不良信息,引发探望权是否应中止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李就探望权无法协商一致时,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等角度作出合理的探望权行使安排判决。 2、小李不协助小朱行使探望权,小朱有权起诉要求其履行协助义务,若小李行为严重阻碍,应受法律制裁。 3、小朱让孩子接触不良信息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法院可依法暂时中止其探望权,当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其探望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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