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儿女有谁监护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父母由于各种原因丧失监护能力时,子女的监护人需要按照特定顺序来确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优先 在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般会被优先考虑作为孩子的监护人。 这是因为他们与孩子有着紧密的血缘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孩子的生活习惯、喜好等都比较了解,能够在生活的方方面面给予细致的照顾。 比如,他们可以为孩子准备营养丰富的饭菜,关心孩子的学习情况,还能在孩子遇到困难或挫折时,给予温暖的情感关怀,帮助孩子树立信心。 二、兄、姐可担当 若祖父母、外祖父母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因素无法担任监护人,而子女又有成年的兄、姐,此时兄、姐便可以承担起监护责任。 成年的兄、姐在心智和生活经验上相对成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和照顾好未成年的弟妹。 三、其他个人或组织需审批 像其他亲属、朋友等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也可以作为候选人,但前提是必须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此外,若不存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则由民政部门担任。 当然,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案情回顾: 小朱的父母因意外事故丧失监护能力,小朱的祖父母和成年姐姐小李都想担任小朱的监护人,双方产生争议,都认为自己更适合照顾小朱。此外,小朱父母的朋友小胡也表示愿意担任监护人。 案情分析: 1、按照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一般会被优先考虑作为监护人,因其与孩子有紧密血缘关系且了解孩子情况,所以小朱的祖父母有优先担任监护人的权利。 2、若祖父母因某些原因无法担任,成年姐姐小李可担当。而小胡作为若想担任监护人,需经过小朱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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