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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生的孩子抚养权归谁
分类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解答
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形下,处于哺乳期内的子女,通常是以跟随正在哺乳的母亲进行抚养为主要原则的。
这是因为母亲在哺乳期能给予孩子更直接的喂养和照顾,更利于孩子的成长。
当子女过了哺乳期后,如果双方因为抚养问题而产生争执且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时,此时就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权益以及双方的具体实际情况来作出判决。
倘若一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那么在抚养问题上可被优先考虑:
①该方已做了绝育手术或者是由于其他原因而丧失了生育能力,这意味着其在生育方面的可能性已受限,更需要对已有的子女负责。
②子女跟随该方生活的时间相对较长,若此时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会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所以应继续让子女跟随该方生活。
③该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却有其他子女,从子女的情感需求和家庭平衡角度考虑,应优先让没有其他子女的一方抚养。
④子女跟随该方生活有利于其成长,然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不宜让子女与另一方共同生活,而应跟随更有利于其成长的一方。
另外,当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产生争执时,应当充分考虑该子女自己的意见,尊重其自身的意愿和选择,以更好地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发展。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孩子尚在哺乳期,小朱主张孩子抚养权,小李却称自己能照顾好孩子也要求抚养,争议点在于哺乳期孩子抚养权归属。孩子过哺乳期后,双方仍争执不下,且小朱做了绝育手术,小李有其他子女,双方对抚养权各不相让。

案情分析:

1、哺乳期内,按照通常原则,孩子应跟随哺乳的母亲小朱抚养,母亲在哺乳期能给予孩子更直接照顾,利于孩子成长。
2、过了哺乳期双方争执不下由法院判决时,小朱做了绝育手术,丧失生育能力,从对已有子女负责角度,小朱在抚养问题上应被优先考虑。
3、小朱没有其他子女,小李有其他子女,从子女情感需求和家庭平衡看,小朱抚养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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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9:5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