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抚养费什么情况不用给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无需支付抚养费,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1.双方协商一致: 在抚养子女的问题上,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明确表达不需要对方支付抚养费,并且双方经过充分沟通与协商后,达成了书面协议。 这里的书面协议应当明确、具体,涵盖双方关于抚养费的相关约定。 同时,这种约定不能损害子女的利益,比如不能因为不支付抚养费而影响子女正常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 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可以得到免除。 2.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 当抚养费的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身体状况不佳,无法正常从事劳动工作,或者因意外等原因丧失了劳动能力,并且没有其他稳定的经济来源时,确实没有能力按照原来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确定的数额来给付抚养费。 而此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足够的抚养能力,能够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成长,那么给付方就可以暂时或者长期不支付抚养费。 3.抚养关系变更: 如果出现了法定的情形,导致抚养关系发生了变更,例如子女开始随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生活等情况。 此时,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也会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可能就不再需要支付抚养费了。 需要强调的是,即便存在上述不用支付抚养费的情况,若日后情况有所改变,给付方具备了支付能力,另一方为了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等需求,仍然可以要求恢复支付抚养费。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离婚,约定孩子由小朱抚养。起初,小朱称自己能独自抚养孩子,与小李书面协商小李无需支付抚养费。后小朱经济困难,要求小李恢复支付抚养费,小李拒绝,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当初小朱与小李协商一致且有书面协议,在不损害子女利益前提下,小李可不支付抚养费。但后来小朱经济困难,子女正常生活等需求可能受影响,此时情况发生变化。 2、若小朱经济状况恶化到难以保障子女生活等需求,从保障子女权益角度,小李具备支付能力时,小朱有权要求其恢复支付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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