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行为能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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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为“未满十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即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不需要二者都具备,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是“或”的关系,只要二者具备其一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年龄作为判断行为能力的标准,是一个客观性标准;而人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是一个主观问题。一个人即使超过十八周岁,若患有精神病,则其依然不是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按照人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来判断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因为这涉及到一个公民的权利能力问题,所以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一,被申请宣告人必须是精神病人; 二,必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三,以法定程序宣告; 四,必须由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宣告。宣告或解除宣告一个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要式行为。一个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若其经过治疗后病愈,恢复行为能力,但是未经过撤销宣告,则此时其所为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 行为效力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 1、纯粹受益和行为能力以内的细小民事行为有效; 2、其他行为均无效; 3、如果定立合同,合同本身不能成立。 关于无行为能力人继承问题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必须注意的是, 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 此,他们所立的遗嘱应为有效。盲、聋、哑属于生理疾病,并不代表其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他们所立遗嘱应为有效。 法律责任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承担或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到限制,但是他们或她们在侵犯他人权利或利益时应该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们或她们是不能摆脱成为民事被告的风险。不过虽然他们或她们是被告,但是承担责任或部分责任的主体却是他们或她们的监护人。 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关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监护人的责任有了新的规定,虽然在表面上的不同不是很大,但是其深层的价值观变化还是很大的。新的条文如下: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注意事项需要注意 一、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子女生活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二、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不明确的,法律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对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由于监督责任已转移到幼儿园、学校、医院,如果这些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认定请书申请人:李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市人,______市______研究所研究员,现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 被申请人:李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市人,现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 请求事项: 因申请人的父亲李______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设置监护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的父亲李______在文革中横遭迫害,被下放到______县农场劳动改造,在农场劳动受到严厉的人身管制, 致使其精神受到极大伤害。______年李______返回______市后,成天沉默寡言,行为怪异,喜怒无常。经医院查证为精神分裂症,经过治疗,精 神状态仍不稳定,但可以辩认自己部分行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申请人的母亲因病去世,父亲李______经受不住丧偶的打击, 开始完全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每天要把自己关在房里,不与任何人说话;要么整天在街上闲逛,拣很多废品放在房间里。经常痴痴呆呆,一个人自言自语,或是拿 到什么摔什么。______年______月经______市人民医院检查确认:申请人之父李______为精神分裂症。______年______月 ______日李______从阳台上向楼下扔花盆,误伤过路行人马______,现马___已向人民法院提起伤害赔偿诉讼,要求致害人李______赔 偿其医药费及误工费。由于李______无法辩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李______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指定监护人,代李 ______参加诉讼及日后照料其日常生活。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______市人民医院______年______月所作诊断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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