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抚养权一方权利有多大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无抚养权一方所拥有的权利,是保障其与子女情感联系及关注子女利益的重要体现,具体权利如下:
1.探望权: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在行使探望权利时,具体的方式和时间可先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望的具体日期、时长,以及节假日的探望安排等。 若双方无法就探望事宜达成一致协议,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2.知情权: 无抚养权一方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健康等各方面情况都拥有知情权。 抚养方有义务配合告知相关情况,比如定期向对方说明子女在学校的学习表现、身体是否健康、生活中有没有遇到什么特殊事情等。 3.参与重大事项决定权: 在涉及子女重大利益的事项上,如教育规划(选择学校、参加课外培训等)、医疗决策(重大疾病的治疗方案等)等方面,无抚养权一方有参与决定的权利,以确保子女的利益得到全面考量。 4.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权利: 当出现法定情形时,比如抚养方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自身因经济、身体等原因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等,无抚养权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抚养权。 总之,这些权利是基于亲权和监护权派生出来的。 若抚养方阻碍权利行使,无抚养权一方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离婚后,小丽获得抚养权。小朱探望女儿遭小丽多次无故阻挠,且小丽从不告知女儿学习、生活情况。在女儿择校问题上,小丽也未让小朱参与决策。后来小朱发现小丽有虐待女儿行为,小朱申请变更抚养权,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探望权方面,小丽无故阻挠小朱探望女儿,违反了协助探望的义务,小朱依法享有探望权。 2、知情权方面,小丽未向小朱告知女儿相关情况,侵犯了小朱的知情权,抚养方有配合告知的义务。 3、参与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小丽不让小朱参与择校决策,侵害了小朱此权利。 4、要求变更抚养权方面,小丽存在虐待女儿行为,小朱有权申请变更抚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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