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书的探望权可以接走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协议书里探望权是否可以接走孩子,这里为你详细说明相关要点:
一、一般情况分析 在离婚协议书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能否接走孩子,从探望权的立法本意出发,是倾向于保障探望权的合理行使的。 短时间接走孩子,例如在节假日期间接走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这种情况通常是被允许的。 前提是这种接走行为不能影响孩子正常的生活和学习节奏,比如不能让孩子错过重要的课程、考试,也不能打乱孩子日常的作息规律。 同时,还要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比如接走期间能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和良好的引导。 毕竟,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应当灵活多样,且要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 二、遵循协议约定 若离婚协议书中有明确约定,例如详细规定了探望的具体方式(如是否可以在家中探望还是只能在特定场所探望)、地点(如指定在某公园见面探望)、时间(如每周周末探望)等内容,且未提及能否接走孩子,那么就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来执行。 倘若协议中明确约定不能接走孩子,而一方擅自将孩子接走,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改正。 三、特殊情况处理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接走孩子可能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比如接走方有不良嗜好,如酗酒、赌博等,或者患有传染病等,另一方可以提出异议,并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以切实保障孩子的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离婚,离婚协议未明确探望权能否接走孩子。小朱想在节假日接走孩子共同生活,小李认为接走会打乱孩子作息不同意,双方产生争议。另外,小胡与小丽离婚协议约定不能接走孩子,小胡却擅自接走,引发纠纷。小静有不良嗜好,想接走孩子也遭反对。 案情分析: 1、小朱与小李的情况,从探望权立法本意出发,若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节奏且利于身心健康,短时间接走应被允许。 2、小胡与小丽的情况,协议明确约定不能接走孩子,小胡擅自接走构成违约,小丽有权要求其改正。 3、小静的情况,因其有不良嗜好,接走孩子可能不利孩子身心健康,另一方有权提出异议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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