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中遗产可以不给未成年子女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中遗产是否可以不给未成年子女,这是一个在法律层面有明确规定和考量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遗嘱自由原则的体现 遗嘱人对自己的个人财产拥有处分权,这是基于遗嘱自由原则。 也就是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遗嘱人能够依照自身的意愿来决定财产的分配去向。 比如,遗嘱人可能基于某些特殊原因,如与某个子女关系不和,或者希望财产用于特定的公益事业等,选择不将遗产留给未成年子女。 只要这种安排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就是被法律所允许的。 二、法定抚养义务的不同阶段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确实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这种义务主要是在父母生前履行。 遗嘱主要是对死后财产的处置安排,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二者有着不同的时间节点和责任范畴。 因此,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可以选择不把遗产留给未成年子女。 三、特殊情况的考量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法律也有相应的保障措施。 如果未成年子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而遗嘱人未对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那么在处理遗产时,应当为该未成年子女留下必要的财产,以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要。 例如,未成年子女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为其保留一定份额的遗产。 案情回顾: 小朱立下遗嘱,决定不将遗产留给未成年的子女小静。小胡认为小朱的遗嘱不合理,主张应给小静留遗产,双方产生争议,焦点在于遗嘱中遗产能否不给未成年子女。 案情分析: 1、从遗嘱自由原则看,小朱对自己财产有处分权,若基于如与小静关系不和等特殊原因,选择不留给小静遗产,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法律是允许的。 2、父母抚养义务主要在生前履行,遗嘱是对死后财产处置,二者时间节点和责任范畴不同,所以小朱可选择不把遗产留给小静。 3、若小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如患严重疾病无法自理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处理遗产时应为其保留必要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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