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几个见证人有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遗嘱见证人的有效人数,具体要依据不同的遗嘱类型来明确:
一、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这是为了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实际操作中,其中一人负责代书,将遗嘱人的意愿准确地记录下来。 完成代书后,遗嘱人、代书人以及其他在场的见证人都需要在遗嘱上签名,并且要清楚地注明年、月、日。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明确各方的责任,防止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 二、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同样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需要在遗嘱的每一页都进行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这是因为打印遗嘱可能存在多页内容,每页签名能保证遗嘱的完整性和连贯性,避免出现部分内容被篡改或替换的情况。 三、录音录像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也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清晰地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准确的年、月、日。 这样可以通过视听资料来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比如生命垂危、遭遇突发事件等,可立口头遗嘱,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则无效。 另外,见证人需符合一定条件,像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等,不然很可能会影响遗嘱的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在生命垂危时立口头遗嘱,将财产分给小李和小胡,仅有小丽一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未再立其他形式遗嘱。小胡认为遗嘱因见证人不足而无效,小李则认为有效,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口头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小朱立口头遗嘱时仅有小丽一人见证,不符合法定人数要求。 2、危急情况消除后,小朱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却未立,此前的口头遗嘱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所以小胡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该口头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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