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明显醉酒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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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⑴精神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证明,生理醉酒人的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只是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⑵生理醉酒人在醉酒前对于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危害行为应当预见到,甚至已有所预见,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具备故意或过失的犯罪主观要件。 ⑶醉酒完全是人为的,是可以戒除的。 对醉酒人犯罪案件处罚时,应当注意到行为人在醉酒前有无犯罪预谋。行为人对醉酒有无故意、过失的心理态度,醉酒犯罪与行为人一贯品行的关系,以及醉酒犯罪是否发生职务或职业活动中等不同情况,以轻重不同的处罚,以使刑罚与犯罪的醉酒人的责任能力程度及其犯罪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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