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权属于哪种权利范围内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继承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下面为你详细阐述:
一、财产权属性 继承权与财产权紧密相连。 具体而言,继承权主要涉及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 遗产的范围十分广泛,通常涵盖了各类财产以及财产性权益。 例如房产,它是一种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不动产;存款作为人们储蓄财富的常见形式,也是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有股权,代表着在公司中的权益份额,同样属于遗产范畴。 继承人通过合法的继承程序,能够取得这些财产权益,从而使继承权具备了财产权的属性。 这种财产权属性,是继承权在经济层面的重要体现,直接关系到继承人的经济利益。 二、人身权关联权利属性 继承权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 它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 比如,在父母子女、配偶等亲属关系中,特定的家庭成员基于这种身份,才享有相应的继承权。 也就是说,只有存在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才具备继承的资格。 若没有这种特定的身份联系,一般情况下是不享有继承权的。 在我国,继承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严格保护。 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同时,在继承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份额分配等规则,这样才能确保继承活动合法、有序地开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房产、存款和股权等遗产。小胡作为小朱的朋友,主张自己对小朱的遗产有继承权,认为自己对小朱生前照顾颇多。而小朱的配偶小李和子女小静、小丽则认为只有他们作为亲属才有继承权,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财产权属性看,小朱的房产、存款、股权等遗产,其合法继承人通过法定程序可取得相应财产权益。小胡并非法定继承人,无权利继承这些财产。 2、从人身权关联权利属性分析,继承权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小李作为配偶、小静和小丽作为子女,基于与小朱的亲属身份享有继承权,小胡缺乏这种特定身份,一般不享有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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