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立遗嘱不给女儿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立遗嘱人拥有按照自身意愿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因此是可以立遗嘱不给女儿遗产的。
以下为您详细阐述相关要点: 1.遗嘱形式的选择与要求: 遗嘱的形式多种多样。 其中,自书遗嘱是较为常见的一种。 立遗嘱人需亲自书写遗嘱内容,每一个字、每一句话都要由自己完成,书写完毕后,要认真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准确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 代书遗嘱则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整个过程。 在见证过程中,其中一人负责代立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完成后,立遗嘱人、代书人以及其他在场的见证人都要在遗嘱上签名,并同样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2.遗嘱内容需清晰明确: 在遗嘱中,必须清晰、明确地表达出不给女儿遗产的意愿。 同时,对于财产的具体分配情况,也要作出详细且明确的说明。 比如,可以将财产分配给其他法定继承人,像儿子、父母等;也可以指定将财产给予其他特定的人。 3.保障遗嘱的法律效力: 要确保遗嘱的订立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防止出现遗嘱无效的情况。 例如,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楚地知晓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而且,遗嘱的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被胁迫、欺骗等情形。 案情回顾: 小朱年迈,有一儿一女。他决定立遗嘱将财产都留给儿子,不给女儿遗产。小朱选择自书遗嘱,亲自书写内容并签名注明日期。但女儿小丽认为遗嘱无效,争议点在于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案情分析: 1、从遗嘱形式看,小朱自书遗嘱,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若选择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书写后,相关人员都要签名并注明日期。 2、遗嘱内容上,小朱明确表达不给女儿遗产且对财产分配有说明,只要内容清晰明确,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若小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欺骗等,该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